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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家族信托:设立、运营及法律监管要点

韩良、滕杰 财策智库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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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及合作:wealthmagazine@163.com


财策智库


智库导语

债权家族信托以其简易的设立流程、资金运营的安全性、税务优化和合规性等优势,逐步受到民营企业家的青睐,并已成为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推进家族财富管理业务的一大亮点。


然而,债权家族信托在实践中亦遭遇挑战,如其法律性质和业务定位的模糊不清、业务发展方向的不明确以及法律规制的不完善等问题


本文旨在对债权家族信托的定位和规范问题提出初步探讨,以期为行业发展提供参考。



债权家族信托的合规与定位


委托人建立家族信托的根本目标是利用受托人的专业管理,确保信托财产的稳定和安全,旨在实现家庭财富的风险隔离及其传承。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负责管理信托资产和处理信托事务,与追求高收益但伴随高风险的信托产品不同,家族信托在资产配置上应重视安全性和收益的稳定性,以确保产生连续的现金流,从而保障家族成员的长期利益和财富传递。


在经济衰退期,市场上稳定且安全的投资产品变得更加稀缺,导致资产管理机构在资产配置上遇到挑战,同时委托人对于信托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缺乏信心。


因此,部分企业家选择将家族信托资金的一部分以债权形式投资于自己经营稳定、收益相对稳定的企业,以补充企业流动资金。这种形式的家族信托被称作债权家族信托,但其合法性及是否符合监管规定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


我国非金融机构包括个人在内,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受到严格的监管约束。《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明确指出,原则上禁止使用受托资金进行信托贷款。只有在确实基于委托人的合法信托目的时,信托公司才能受托发放贷款,并且必须按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


这表明,虽然存在一定限制,信托公司在特定条件下仍可基于合法信托目的发放贷款,债权家族信托便是将资金投入家族信托中,用于家族企业的一种资金运作方式。


家族企业作为家庭财富的一部分,对其进行财务支持是为了保护、传承和管理家庭财富,这符合《信托业务分类通知》设立家族信托的主要目的。因此,在我国开展债权家族信托业务在法律上是合理的,且其操作需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债权家族信托被归类为资产服务信托中财富管理服务信托项下的家族信托业务。通过家族信托资金对家族参股企业的债权投资具有信托贷款的性质。虽然依照《信托业务分类通知》的规定和《委托贷款办法》的指导进行审查和管理可以增加规范性并降低风险,但在出现法律纠纷时,司法机关可能误解其性质,将之视作一种代理关系下的委托贷款,这样可能会影响到债权家族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因此,明确信托贷款的具体性质变得尤为重要,以确保其在法律上的正确理解和应用


债权家族信托的投资仅限于家族企业及与家族财富直接相关的项目其运作必须遵循主要目的:保护、传承和管理家庭财富。这一原则与英美法系及某些离岸国家和地区的私人信托公司(PTC)运作有着相似之处。私人信托公司仅可从事与特定委托人相关的信托业务,即只处理特定委托人或其关联人设立的信托,并不对外公开募集信托业务。这种做法确保了信托活动的专一性和私密性,同时也保障了家族财富管理的目标得以实现


债权家族信托在其核心功能和操作模式上,不仅与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委托贷款有所区别,而且也与其他财富管理手段显著不同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其专门为家族财富定制的结构和目标上,旨在通过对家族企业或与家族财富相关项目的债权投资,实现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这种方法更加注重家族财富的长期稳定与增值,以及在家族成员之间的顺畅传递,从而确保家族财富的持续性和家族企业的稳定发展。


与债权信托相比,债权家族信托展现出独特的特征和差异。债权信托允许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对第三方的合法债权进行信托设立,属于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下的“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业务。这一点上,债权家族信托与之形成对比。债权家族信托专注于为家族成员及其企业量身定制的服务,目标在于通过投资家族企业或与家族财富紧密相关的项目来保护、传承和管理家族财富。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信托的设立目的和财产的性质上,还反映在信托的运作和管理上,债权家族信托更侧重于家族内部的财富管理和传承策略。


债权家族信托与自然人债权信托在多个关键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突显出它们各自的特性和应用目的:

信托财产的性质不同

  • 自然人债权信托的基础财产是其合法持有的债权。

  • 相反,债权家族信托的初始财产是委托人转入信托的资金。在债权家族信托中,受托人根据信托目的将资金贷给委托人关联的企业,从而构成债权家族信托。


信托的目的不同:

  • 自然人债权信托通常设立为自益信托,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资产并提供相关服务。

  • 而债权家族信托则多为他益信托,不仅提供对家族企业的财务支持,还涵盖家庭成员的生活保障、子女教育和家族治理等更广泛的目的。


信托初始财产的起点不同:

  • 自然人设立的债权信托要求的初始财产起点通常是人民币600万元;

  • 而债权家族信托的初始财产起点则高达人民币1000万元。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的债权信托在设立主体和初始财产起点(人民币1000万元)上与自然人债权信托有所不同,但在其他方面保持一致。


这些差异彰显了债权家族信托在结构、目的和运作上的特殊性,旨在满足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复杂需求。


债权人信托与债权家族信托在目的、结构和运作机制上有本质的区别。2019年10月,贾跃亭的个人破产重组案例使得债权人信托在我国变得广为人知。在这一案例中,所有合法的个人财产被转入债权人信托,以清偿债务。根据《信托业务分类通知》,债权人信托被定义为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即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旨在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服务,通过设立信托来向债权人偿还债务,以提升风险处置的效率。


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债权人信托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偿还债权人的债务,而非为了财产所有人的利益。这与债权家族信托的目的形成鲜明对比,后者旨在保护、传承和管理家族财富,通常服务于家族成员的长期利益和家族企业的发展。债权家族信托通过向家族企业或相关项目进行投资,支持家族企业的流动性和增长,同时促进家族财富的稳定和扩增。这种差异反映了两种信托结构在目标、受益人和财产运用方面的根本不同。



债权家族信托的功能与应用场景


债权家族信托为委托人的家族及其企业提供了专门设计的信托服务,具备三大独特功能:

01. 提供稳定且安全的投资回报:

通过将家族信托资金以债权形式投资于经营稳定且收益可靠的家族企业,债权家族信托增强了委托人对信托资产安全的信心,并确保了稳定的投资回报


这种做法在保持家族企业与信托财产分离的同时,依据《委托贷款办法》进行审查和管理,避免了财产混同的风险。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护了资产免受委托人债权人的追索,且法院无法在《信托法》规定之外对信托财产执行。


02. 优化家族及家族企业的财务状况:

债权家族信托的合理利息收益可作为家族企业的经营成本,在税前扣除,有助于财务优化和规范。然而,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信托收益分配的征税政策尚不明确,这部分优化仍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


03. 改善家族与家族企业治理:

债权家族信托触及到家族治理、受托人职权及家族企业治理等多个方面。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不再归委托人所有,这避免了以往家族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使用的情形。受托人需依照《委托贷款办法》对债权家族信托进行审查管理,家族企业也需遵循《公司章程》进行决策,这些措施共同促进了家族及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化


债权家族信托通过这些机制,不仅为家族财富管理提供了安全稳健的投资渠道,同时也为家族企业的持续发展与治理提供了有效支持。


债权家族信托仅限于投资家族企业及与家族财富密切相关的项目,为此,受托人及其财务顾问需深入分析家族企业的财务状况,以明确其资金需求。此类信托在以下几种场景中尤为适用:

  • 家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型信托:

    适用于现金流稳健的非上市家族企业。通过成立债权家族信托,可以充当家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或家族内部投资基金的角色,为家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并通过债权投资获得固定利息收益。


  • 家族企业动产融资租赁型信托:

    面对需更新交通运输工具或生产设备的家族企业,债权家族信托可以购买新的动产或将现有动产折价转让给信托,再由信托租赁给家族企业,从而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


  • 家族企业不动产融资租赁型信托:

    当家族企业需要扩大经营场地或新建设施时,债权家族信托可以购买或接收折价转让的厂房、仓库等不动产,然后出租给家族企业,以获取固定租金收益


  • 股债结合型家族信托:

    在家族企业并购其他公司时,债权家族信托不仅提供并购贷款支持家族企业的资金需求,还可通过股权投资参与所并购公司的战略持股,在条件成熟时转让股权以获利


这些应用场景展示了债权家族信托在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家族企业成长和实现财富增值方面的灵活性和有效性。通过精心设计的信托结构,家族企业能够更好地应对财务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



债权家族信托的设立与规范


为了确保债权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和避免信托财产独立性被穿透的风险,需谨慎考虑以下关键因素

01. 信托目的的合法性:

债权家族信托的成立必须基于合法的信托目的,如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管理,以及支持家族企业和关联企业的运营和发展。信托目的应明确反映在信托设立文件中,避免以追求高收益、专户理财或仅为获得税收优惠为唯一或主要目的


02. 信托财产的合法性:

委托人须使用合法获取的财产来设立债权家族信托,并确保家庭成员,尤其是配偶的同意。信托财产应为家庭的净资产,严禁使用欺诈债权人的方式设立信托。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如果信托成立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信托。


03. 避免设立“虚假信托”:

信托不应是委托人保留过度控制权的虚假安排。虚假信托的本质在于缺乏设立信托的真正意图,其中委托人未真正放弃对信托财产的控制,使得受托人仅成为名义上的管理者。


在债权家族信托中,委托人不得保留过度的控制权,如未遵循《委托贷款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强行指示受托人转移信托资金等行为,可能导致信托被认定为虚假信托,其后果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能被否定。


这些原则和注意事项是确保债权家族信托既满足家族企业和家族成员的需要,又符合法律要求和道德规范的关键。正确的设立和管理不仅有助于维护信托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能预防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为确保债权家族信托的合法性及其符合监管要求,其设立和运营需要在以下几个关键方面进行规范

01. 建立合适的家族信托内部治理结构:

债权家族信托应确保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授权,有效管理信托财产委托人通常不应保留对信托的控制权或撤销权。建议成立由受托人、财务专家、金融机构人员组成的财务顾问机构,为受托人提供向委托人关联企业进行债权投资的专业建议。同时,可引入保护人机制,由家族成员、律师等担任保护人,对受托人进行监督,确保信托运作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2. 规范债权家族信托的收益率: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规定,即使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作为上限,债权家族信托的收益率应与市场化融资成本保持一致。这旨在确保信托目的主要是为家族企业提供财务支持及优化财务配置,而非单纯追求高收益。


3. 适度进行委托人控股及关联企业的债权投资

鉴于债权家族信托在税务和财务优化方面的功能,需要注意关联方间借款的税前扣除规定。按照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非金融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应符合规定限制。这意味着必须合理控制关联方间的债权投资比例,以确保符合税法规定。


4. 获得关联企业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批准:

对关联企业进行的债权投资属于关联交易,涉及较大金额,应根据《公司章程》或《企业章程》要求,获取关联企业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批准。这一步骤是确保交易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遵循上述规范可以帮助债权家族信托在满足家族企业和成员需求的同时,保持其操作的法律合规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从而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监管问题。


债权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与家族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往往为同一人,并且从事的是关联交易,债权家族信托可能会面临无效或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被穿透”的问题。债券家族信托的设立和运营一定要合法并符合监管要求,在内部治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参考来源:

《银行家》杂志2024年01期 · 《债权家族信托的定位与规范

(作者韩良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滕杰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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