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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又翻悔,法院会怎么判?

读案、学法、明道理

十余年前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现在翻悔可以吗?是否还能享有遗产继承权?法院会怎么判?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宗

法定继承纠纷案,

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刘洁(化名)的父母育有刘洁在内五个女儿,刘洁的父亲十余年前去世,在其父亲去世的第二年,刘洁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内容载明刘洁父母在珠海市某村共有一栋自建房,刘洁与其母亲自愿放弃对该处遗产的继承权。该声明经公证机构证明。


后刘洁认为自己经济困难,想翻悔拿回案涉房屋属于自己的份额。其两个姐妹表示同意,但另两个姐妹刘丹、刘丽(均为化名)及其母亲不同意。刘洁便将三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自己继承案涉房屋的十二分之一的份额。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查明,被继承人刘洁的父亲占案涉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另二分之一产权为刘洁的母亲所有。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由刘洁母亲享有二分之一份额,除刘洁外其余四女各享有八分之一份额。刘洁不服,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


珠海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审议焦点是刘洁对其放弃继承声明的翻悔是否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在庭审中,刘洁主张案涉遗产一直未分割、变更登记,故其可以对放弃继承翻悔。刘洁提出翻悔的具体理由是,刘洁年轻时工作稳定,且母亲答应将市区的一套房屋过户给自己才愿意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刘洁放弃继承以后经济情况显著恶化,生活困难,放弃对案涉房屋的继承对刘洁的生活造成了影响,所以对放弃继承翻悔。


法院认为,刘洁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以其母亲过户另一套房屋为条件的。且刘洁提供的银行流水,其为母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及赡养费,装修费等证据不能证明刘洁放弃继承后,其经济情况发生了显著恶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院认为,刘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和《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应有清晰认识,其放弃继承,应知晓其对案涉房屋不再享有任何的权利。刘洁主张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理由不充分、不合理,法院不予支持。


珠海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珠海中院法官 管文超

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于2005年3月去世,法定继承事实和案件争议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及《公证书》均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 ]22号)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刘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和《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应有清晰认知,其明确放弃继承,应当知晓其对案涉房产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另刘洁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济状况发生了显著恶化,其主张放弃继承翻悔的理由也不应得到支持。

无论《民法典》实施前还是实施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又在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人民法院会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交易安全等角度出发综合予以审查,只要该继承人不是属于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在继承发生之前依赖于被继承人维持生活的情形,该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又反悔的,不应得到支持。






:中院民一庭

辑:周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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