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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祥:股权信托为何是企业家财富传承的最优解?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家族企业杂志CFBR Author 吴林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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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凝聚了企业家毕生的心血,优质企业的股权具有长期增值的巨大潜力,且企业家对于家族企业通常具有深厚的感情,不愿对外转让。但是,家族企业多为封闭公司,缺乏成熟评估股权价值的机制与市场,如果以变卖方式处理股权,可能导致股权价值减损,并丧失未来增值的收益。

因此,对于优质企业来说,传承无疑是更优的选择。作为家族企业股权传承的重要方式,对于股权信托在设立方面具体涉及的问题,《家族企业》杂志采访了新财道家族研究院执行院长杨祥,以寻求实践层面的解决方法。



Q46 如何设立股权信托?

杨祥:通常情况下,客户可以找到家办、信托公司或私人银行设立股权信托,这类机构协助设立的股权信托属于营业信托类型。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营业信托(信托公司担任股权信托受托人)以外,客户也可以设立民事信托类型的股权信托,也就是找亲朋好友等自然人或法人组织来担任股权信托的受托人。


从架构上看,股权信托并不复杂,在我国通常采取“家族信托+SPV”的形式。但由于涉及多方主体以及信托、公司、证券等诸多部门法,股权信托中的法律关系及治理安排非常复杂,客户往往需要依靠专业的服务机构如专家、律师及家办等。


Q47 股权信托目前的收费情况如何?

杨祥:从营业信托角度出发,信托公司对一单股权信托的收费在50万元左右,这只是在设立阶段,每年存续期间也会有不同类别的收费。在民事信托逐步得到发展的情况下,不排除相关费用可能有所减少的可能。具体来看,设立费用50万元,信托存续期间10万—30万元不等。如果家族企业数量较多,则会加价。


Q48 股权信托受托人只能是信托公司吗?

杨祥:股权信托之所以在国内发展缓慢,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开展的业务仍然局限于营业信托,即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股权信托,而信托公司作为营业受托人承担了较大的声誉和法律风险,并且对于自己从业务中可能获取的利益关注较多。


由于我国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信托公司在股权信托业务中,会被直接登记为信托持股公司的股东,并且没有备注让公众能够区分信托公司是否为自持还是代表客户持有,容易引发误解,可能产生声誉风险乃至法律风险。因此,信托公司特别是央企、国企类信托公司在开展股权信托业务上非常慎重。


Q49 何时设立股权信托比较好?

杨祥:基于信托目的和人类想象力的无穷性,信托架构的灵活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所以股权信托的应用也较为多元,包括家族企业控制权的把控、家族财富的传承以及代际交接等,还可以运用于税务筹划和管理层控股等方面。


通常情况下,设立股权信托时,相关企业往往已经经历了初创期。只有能够长期生存的企业才具备传承的需求与可能性。因此,设立股权信托应以家族企业的传承为首选,并在此基础上最大程度与企业家对企业的情感和愿景进行结合。


此外,要考虑家族企业本身是否合规,产权是否清晰,不要将存在产权纠纷、税务风险的带病企业装入信托。这样的企业不仅传承不下去,而且很可能给家族后代带来各种麻烦。这意味着,创一代在将企业装入信托之前,需要进行产权清理,只有问题清理完毕,才能开始设立信托。


最后,还需要考虑家族企业是否有上市融资方面的规划。如果有明确的上市计划,建议在IPO之后再设立股权信托,以免因信托持股政策限制问题,对上市进程产生不可控的影响。


Q50 股权信托受托人靠得住吗?

杨祥:我国已经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信托法及民法典等法律规范能够对受托人进行充分的规制。与此同时,我们还能通过信托文件对受托人进行约束和限制,比如在受托人出现一些不当、违法或者损公肥私这样的行为时,一个公正的第三方可以对受托人进行监督,并且在必要时候进行替换。此外,在受益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辞掉现有受托人,并聘请新的受托人。在中国这样的方式也完全可行。


Q51 设立股权信托是否意味着后代无法继承企业?

杨祥:在没有接班人或者接班人根本就没有接班意愿的情况下,根据目前的法制框架,股权信托基本上是唯一的选择,即没有合格接班人的家族可以先通过股权信托聘请专业受托人、第三方服务机构,来持续经营家族企业。与此同时,没有接班意愿的孩子或者其他家人也能够通过一定的安排参与进来。此外,如果后代中陆续出现相关人才,受托人还可以把企业交还给新生代进行管理。


对于后代具有接班意愿与能力的家庭来说,同样也会用到股权信托,比如预防子女婚变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危机。如果不借助股权信托这样的工具,即便存在接班意愿与能力兼具的接班人,家族企业股权仍然可能面临由于家庭纷争或变故等意外风险导致的分割或分散。


Q52 需要将家族企业直接交给受托人运营管理吗?

杨祥:需要指出的是,股权信托不同于一般的信托,因为信托持有的财产是公司股权,而具有商业运营经验、技能、天赋以及管理能力的人非常少。这意味着,客户在设计股权信托时,最好不要将家族企业直接交给受托人运营管理,受托人出于防范自己风险与责任的考虑也不要轻易介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来。


在实践中,通常会采取聘请管理顾问的方式,或者由企业家家族成员担任SPV层面的GP的方式,将家族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限交给企业家家族成员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信托公司的受托人责任局限在维持信托架构、进行信托利益分配等方面。


在这样的安排下,信托公司本身的道德风险、违法行为对企业家以及股权信托的不利影响,实际上就降到了很低的程度。受托人损公肥私、侵害信托利益的机会不多,万一发生,也能基于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追偿、救济。


Q53 为什么股权信托的发展依然存有较大空间?

杨祥:股权信托目前的发展困境还体现在局限于营业信托维度,也就是受托人局限于信托公司。但从另一个维度看,民事信托是有可能发展起来的,因为虽然民事主体或者说个人存在道德风险或者生命周期的限制,但通过精心的设计安排,相关风险不一定比信托公司高。相关安排包括在股权信托架构中嵌入保护人、监察人角色,设计备位受托人,定期进行信托账户审计等。当然,这需要建立在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前提之下。

  注: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家族企业杂志CFBR”,作者吴林璞,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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