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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鸟说 | 第二期回顾:婚姻关系中如何查证与分割互联网公司境内/外股权与期权?

笨鸟喵 家族律评
2024-08-23





笨鸟说|回顾


近年来,互联网公司迅猛发展,公司为了激励员工与公司一同成长,常常会设立员工股权激励制度,给予员工股权或者期权奖励,互联网公司的股权和期权激励机制是目前十分常见的一种方式。在婚姻关系中,互联网公司的境内外股权和期权通常也是价值较大的财产类型,往往是当事人进行财产分割时的焦点问题。如何查证和分割互联网公司在境内/外的股权和期权,属于目前婚姻纠纷中比较前沿的热点问题。


2021年7月8日晚上八点,《笨鸟说》第二期活动圆满举行,京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祝双夏、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芳、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艳围绕“婚姻关系中如何查证与分割互联网公司境内/外股权与期权”这一话题,进行了精彩的讨论,分享了各自的实务经验。






祝双夏律师发言




京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祝双夏针对境内互联网公司的股权和期权,从如何查证、如何认定共同财产性质、如何分割这三个角度进行了分享。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首先,如何查证股权/期权?


实践中的股权类权益有几种常见的类型,分别是实股、期权和虚拟股权。在查证时,常见的可提供证据包括购买协议、期权激励计划、支付凭证、银行明细等。一般来说,律师查证最通常的做法是申请法院向公司调查取证,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要注意区分实股、虚拟股权和期权。


对于股权进行调查取证时,申请要点包括配股数、购买价、分红、发放时间、现价等信息;对于期权进行调查取证时,申请要点则包括授予日、归属开始日、授予价、授予数、已归属/已行权、归属时间安排等信息。


第二,如何认定股权/期权的共同财产性质?


对于股权,由于通常是即时取得,认定共同财产性质时一般对比取得时间是否在婚姻期间内进行判断;如果是附服务年限的收回条款,一般还需要比较婚姻存续年限在服务年限的占比进行认定。


对于期权的认定,则相对复杂一些,一般是在几年内逐步归属,因此要结合归属起算日、授予日、可行权/可归属日、实际行权/实际归属日等时间点进行判断。具体来说,(1)婚前开始归属,婚前可行权的,一般属于个人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行权的则属于例外;(2)婚前开始归属,可行权延续至婚后的,一般按比例认定,进行酌情分割;(3)婚后开始归属的/可行权的,一般属于共同财产。其中,对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广东高院发布过一则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其中明确指出:“虽然LF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LF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如何分割股权/期权?


这要分为两个层面来分析,一是分股还是付钱,二是如何确认股权价值。

首先,在“分股还是分钱”这个问题上,(1)如果是未上市公司的股权,通常为受限股,公司也会向法院提供声明,明确说明受限股不得转让、不可分割、也不得由非公司员工持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处理方式一般为折价分割;(2)如果是未上市公司的期权,处于可行但未行权的状态,法院一般不予处理,当事人待实际行权后另行主张,典型案例有(2018)浙0106民初2252号;(3)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则可能存在禁售期,也可能可以自由流通,法院将视具体情况决定处理方式;(4)如果是上市公司的期权,同第(2)类未上市公司的期权基本相同,一般待行权后另行处理;(5)在其他情况下,对于已退市回购股和经济收益权(非期权)等,法院的处理方式一般也是进行折价分割。


其次,在“股权价值的确定”这个问题上,如果是未上市公司股权,价值一般由公司提供,如果无法估量价值的,法院通常仅确权,当事人在公司上市后另行主张,典型案例有(2015)杭西民初字第2460号;如果是上市公司股权,则一般通过二级市场查询确定股权价值,如果遇到禁售期无法分割的,法院一般进行确权,或者进行折价分割,典型案例有(2014)杭西民初字第910号。







袁芳律师发言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芳围绕“互联网公司的股票期权查证与分割”进行了分享,从股票期权的概念和特点、查证、性质认定、分割这四个方面进行了介绍。


第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于股票期权进行了定义,股票期权的特点包括具有人身依附性、属于附条件的契约权利、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等。由于互联网公司上市通常采用VIE结构,股票期权具有跨境因素,涉及到跨境投资审批/备案、外汇管理等问题。


第二,对于股票期权的查证,如果是已经上市的公司,可以通过查看招股说明书或公告的方式,来查证员工是否有期权奖励计划;在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协查令的方式进行查证,法院协查令申请书中一般要写明协查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协查内容中一般应当写明申请调查被调查人在某时间段内获得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份单位,即RSU)的获得时间、行权记录、出售记录、目前余额等具体内容。


第三,股票期权在离婚分割时,首先要判断的是股票期权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应当根据授予期权、行权、持有或出售等时间点来判断。具体来说,(1)对于婚前获得、婚前行权的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2)对于婚前获得、婚内行权的股票期权,有法院判例认为是个人财产;(3)对于婚内获得、婚内行权的股票期权,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对于婚内获得、离婚后行权的股票期权,法院一般根据实际行权条件计算共同财产的比例。


第四,对于股票期权的分割,实务中通常存在若干焦点问题。


(1)授予的股票在境外,国内法院在可以查明的情况下,一般会予以处理;但是在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已经行权的情况下,法院有可能不予处理,司法实践中有(2016)沪0101民初12448号、(2014)杭西民初字第1929号等多个典型案例。

(2)境外的股票如果已经出售,则当事人可以主张分割股票出售款,典型案例有(2015)鼓民初字第1348号。

(3)如果对方未提供境外的股票信息,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按照查明的数量进行分割。

(4)如果对方持有期权的公司尚未上市,则双方可自行协商一个价格,或者参考内部价分割,抑或是等上市行权后另行分割。

(5)对于境外期权的资金入境,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汇发[2012]7号文件规定,中国籍个人在境外的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都要做7号文登记,可顺利入境,因此一般不存在资金入境的障碍。

(6)如果对方故意放弃行权,则当事人可向法院主张赔偿,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例支持。

(7)股票期权具有人身属性,一般法院不支持直接分割股票,通常采用折价分割的方式,典型案例有(2018)冀0227民初617号、(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3657号等。





蓝艳律师发言




中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艳围绕“配偶名下科技公司股权(期权)的查证与分割”进行了分享,分为境外股权究竟能否在境内处理、配偶同意函如何签署、已签署的配偶同意函能否推翻三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在第一部分,蓝艳律师通过一则中国内地法院直接分割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收益的典型案例,对于境内法院处理境外股权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介绍。


最终,法院根据女方提供的招股说明书,结合录音证据,认为这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男方确实实际享有境外B公司的股份,且该部分股份确实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了巨大的增值,该部分增值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男方拒绝进一步举证,最终按照女方的计算方式确定了男方所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的价值,并酌情判决男方支付女方折价款1000万美元。在这则案例中,女方通过在中国法院起诉成功分割境外公司的股权,维护了自身的权益。


在第二部分,蓝艳律师介绍了签署配偶同意函的注意要点。


首先,配偶同意函到底要不要签?从企业家的角度来说,为了实现公司上市、并购等目的,配偶同意函是刚需,必不可少;但是从企业家配偶的角度来看,签署配偶同意函可能导致自己在遭遇婚变时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对此,从律师建议的角度来说,企业通过融资的手段不断壮大是为夫妻共同财产增值,如果投资人确有要求,配偶同意函还是应当签署,不过,配偶同意函的内容需要由专业家事律师来进行合理的设计。


其次,配偶同意函如何签署?这可以从保障配偶的财产权、对配偶进行额外的补偿、对处分和担保股权等重要行为进行适当的限制这几个方面来进行妥善设计。同时,根据公司处于不同的发展时期,签署配偶同意函的要点也有不同的侧重点。例如,对于种子期的公司,企业家及其配偶比较容易达成共识;处于快速成长期的公司,要注意区分“股权估值”和“股权价值”;对于成熟发展阶段的公司来说,配偶同意函需要考虑配偶的真正需求。


第三部分,蓝艳律师对于“已签署的配偶同意函能否推翻”这一问题进行了介绍。


以某私募项目中的“配偶同意函”为例,在核心条款中,私募律师设计的条款为:“本人为A先生的配偶,本人确认对A先生持股的X公司不享有任何权益(A先生为X公司的创始股东),且保证不就公司的股权提出任何主张。本人进一步认可,A先生履行股权投资相关文件的签署及修订、终止并不需要本人另行授权或同意。作为A先生的配偶,本人承诺将无任何条件配合相关必要文件的签署…”


在上述条款中,配偶同意函的效力存在诸多潜在问题,例如,没有完全明确目的公司股权的性质,若配偶举证得当也有推翻的可能性,无法完全限制配偶的诉权,协议的配合义务没有强制力。因此,在设计配偶同意函时,一定要注意辨析配偶同意函的效力,进行妥善设计,确保配偶同意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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