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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达家事评论】保险与传承(1)

2016-05-07 高明月/王聪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明月律师:当今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保险已被认为是主要管理工具之一,得到越来越多个人、家庭的重视和运用。寸有所长,尺有所短,任何工具都有各自的利弊,保险也不例外。只有全面、准确认知保险工具,才会更清晰明白自身的需求,更好的运用保险工具,最终实现私人财富的良好管理和顺利传承。为此,申达家事律师团队总结一线案例,以案说法,为你解读保险与传承之奥妙与玄机。


 一   案件背景


【法院案号】:(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7843号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桑某甲于1996年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许某某于2015年起诉桑某甲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子女抚养及相关财产分割基本达成一致,但对一份“保单”的处理却产生了争议。


该保单系被告桑某甲2014年向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华夏财富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被保险人亦为被告桑某甲,受益人未指定,保险费60万元已缴纳。该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2014年4月9日,期满日期为2039年4月9日。2015年5月,被告部分领取了保险金额共计126,200元,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为505,520.25元。


该保单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分割?如何分割?原、被告双方产生了争议。


 二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1、系争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观点:系争保单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用夫妻共同存款60万元购买的,以被告即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桑某甲购买的寿险保单,缴纳保费的款项来源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所取得保单应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应予以分割。


争议焦点2、系争保单如何分割?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系争保单的保费缴纳义务已经完成,根据保单条款,在法院分割时,被告账户的价值包括确定的、可期待的505,520.25元的价值以及每年的利息。最终法院判决分割了该505,520.25元的价值,由被告(保单持有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分割款252,760元。至于保单账户今后的利息,因尚未发生,法院暂不予处理。当事人保留诉权,待今后利息实际发生后再作处理。


 三   案例评论


从形式上看,保单是合同。从价值角度看,保单也是一种财产。离婚案件中,法官眼里看到更多的是保单的财产属性。在离婚案件分割保单财产权益时,法院会有三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方式:按照保费分割。保费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根据保单费率向保险公司交付的费用。保单生效后,保费已经缴至保险公司,不再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既然保费已经不是投保人的财产,法院就不应再分割保费,而应当根据保单本身的财产价值来分割。如保单本身价值存在不确定性而无法分割的,有些法院也会根据实际缴纳的保费金额来确定分割款。


第二种方式:按照保单现金价值分割。现金价值是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具有的价值,保险公司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果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也就是说,现金价值只在退保时发生,如果投保人不愿意退保,法院不会强制当事人退保(在大多数情况下,退保并不符合财产分割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既然不退保,法院按照现金价值分割就不合理。这种分割方式对未取得保单的一方当事人也不利。


第三种方式:按照保单账户的价值来分割,该价值系在确定时间保单价值的总和,不同类型保单账户价值计算方式不同。一般情况下,在长期保单的前几个年度,相比于现金价值,保单账户价值要更高些。在保单持续的情况下,法院按照保单账户价值作为分割基数,更客观、合理,本案中法官的处理思路即是如此。


像本案中涉及的两全保险,保单条款中都会对保单的账户价值和现金价值予以区分,如下图。有了合同数据作为依据,法院在分割时即可参照处理。



(上图来自华夏保险的官网,链接:http://www.hxlife.com/publish/main/1002/1066/20140515145344834801416/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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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申达家事律师团队成员王聪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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