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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法律参考11: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引用情况实务报告

2015-05-12 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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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研究所

中国法律知识总库


编者按:作为Classic Law的法律专业研发团队,九章研究所进行覆盖所有司法实务领域的体系化、系统化的实证分析,寻找归纳裁判逻辑和规则适用的规律。审判研究与九章研究所联合推出九章法律参考专栏,期待为法律规则的适用提供实务参考和研究范本。


提示:最高法院已经发布了十批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被引用的状态如何?被参照的状态如何?未被参照的,是基于怎样的事实背景或者法律背景?


项目描述

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对于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为调查指导性案例被参照状态,研究人员分析了司法实践中指导性案例被引用状况,并区分关键性引用[1]和非关键性引用,[2]对于构成关键性引用的,分析了法院审理时是否参照指导性案例,而对于未参照的分析了未参照的原因。关于指导性案例的参照状态将在 www.classiclaw.com 网站上及时更新。

样本搜集

数据来源:中国法律知识总库ClassicLaw

检索路径:指导性案例的“引用追踪”

数据采集:截至2015年5月6日

被引用案例实务报告

根据来自中国法律知识总库的统计,在已经发布的52个指导案例中,实务中被引用的案例总数为18个,尚有34个案例未被引用。其中,引用频率最高的为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与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12篇引用该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中,10 篇为关键性引用,2 篇为非关键性引用。关键性引用的10个案件中,法官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与指导案例类似,因而应当参照。下文依指导案例的发布顺序逐一详细分述。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引用概述】

截至2015年5月6日,通过《中国法律知识总库》(ClassicLaw)共检索出四篇引用该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其中一篇为关键性引用,三篇为非关键性引用。在关键性引用的一篇案件中,法官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与指导案例有区别,因而不应参照。对于构成关键性引用、但未参照指导案例裁判的案件,下文将作进一步的分析。


【未参照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

无锡恒茂时代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民欣、顾正荣居间合同纠纷案,(2011)南民初字第11号。

不参照理由:本案诉讼争点属于约定条款的效力问题,第1号指导案例的诉讼争点属于是否构成违约问题。因诉讼争点不同,法院审判的问题和判决理由均不相同,故本案与第1号指导案例不相“类似”。


指导案例2号: 吴梅与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概述】

截至2015年5月6日,通过《中国法律知识总库》(ClassicLaw)共检索出二篇引用该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其中一篇为关键性引用,一篇为非关键性引用。在关键性引用的一篇案件中,法官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与指导案例类似,因而应当参照。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

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引用概述】

截至2015年5月6日,通过《中国法律知识总库》(ClassicLaw)共检索出五篇引用该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其中一篇为关键性引用,四篇为非关键性引用。在关键性引用的一篇案件中,法官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与指导案例有区别,因而不应参照。但该案例经上诉后被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法院并未对指导案例做分析,重审案件属于非关键性引用。对于构成关键性引用、但未参照指导案例裁判的案件,下文将作进一步的分析。


【未参照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

郑州海王工业盐销售有限公司与中牟县盐务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案(案号(2012)牟行初字第19号;被发回重审:郑州海王工业盐销售有限公司与中牟县盐务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案 (2013)牟行初字第72号。)

不参照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5号案例)中苏州盐务局作出处罚的依据是地方性规章,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性规章无权设定行政处罚,而 本案被告作出处罚依据的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行政处罚。故原告提供的法律、法规条文、案例不适用于本案。


指导案例6号:何熠与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引用概述】

截至2015年5月6日,通过《中国法律知识总库》(ClassicLaw)共检索出二篇引用该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二篇均为非关键性引用。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引用概述】

截至2015年5月6日,通过《中国法律知识总库》(ClassicLaw)共检索出一篇引用该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为非关键性引用。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与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裁判要点】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引用概述】

截至2015年5月6日,通过《中国法律知识总库》(ClassicLaw)共检索出四篇引用该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其中二篇为关键性引用,二篇为非关键性引用。在关键性引用的二篇案件中,法官(评析人员)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与指导案例类似,因而应当参照。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与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引用概述】

截至2015年5月6日,通过《中国法律知识总库》(ClassicLaw)共检索出五篇引用该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其中两篇为关键性引用,三篇为非关键性引用。在关键性引用的两篇案件中,法官认为一篇案件的争议焦点与指导案例有区别,因而不应参照。对于构成关键性引用、但未参照指导案例裁判的案件,下文将作进一步的分析。


【未参照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

寿光市再生资源公司与王志胜、郭成安、魏佑学、张士宝、周长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案号(2014)莱中商终字第1号)

不参照理由:指导案例9号所依据的事实是“公司无办公经营地,账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判令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的事实与指导案例不同,志胜公司有明确的查封财产,不存在主要财产及账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且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第二款规定的连带责任,亦与指导案例不同。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与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引用概述】

截至2015年5月6日,通过《中国法律知识总库》(ClassicLaw)共检索出一篇引用该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为非关键性引用。



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点】

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引用概述】

截至2015年5月6日,通过《中国法律知识总库》(ClassicLaw)共检索出一篇引用该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为非关键性引用。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裁判要点】

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引用概述】

截至2015年5月6日,通过《中国法律知识总库》(ClassicLaw)共检索出两篇引用该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均为非关键性引用。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概述】

截至2015年5月6日,通过《中国法律知识总库》(ClassicLaw)共检索出五篇引用该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其中一篇为关键性引用,四篇为非关键性引用。关键性引用的案件参照了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17号:张莉与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概述】

截至2015年5月6日,通过《中国法律知识总库》(ClassicLaw)共检索出三篇引用该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均为非关键性引用。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与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概述】

截至2015年5月6日,通过《中国法律知识总库》(ClassicLaw)共检索出两篇引用该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均为非关键性引用。



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与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裁判要点】

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引用概述】

截至2015年5月6日,通过《中国法律知识总库》(ClassicLaw)共检索出一篇引用该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为非关键性引用。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与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引用概述】

截至2015年5月6日,通过《中国法律知识总库》(ClassicLaw)共检索出两篇引用该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其中一篇为关键性引用,一篇为非关键性引用。关键性引用的案件参照了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24号: 荣宝英与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引用概述】

截至2015年5月6日,通过《中国法律知识总库》(ClassicLaw)共检索出十二篇引用该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其中十篇为关键性引用,二篇为非关键性引用。在关键性引用的十篇案件中,法官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与指导案例类似,因而应当参照。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引用概述】

截至2015年5月6日,通过《中国法律知识总库》(ClassicLaw)共检索出一篇引用该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为关键性引用。该关键性引用的案件参照了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38号:田永与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裁判要点】

1、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高等学校对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作出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决定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引用概述】

截至2015年5月6日,通过《中国法律知识总库》(ClassicLaw)共检索出一篇引用该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为关键性引用。在关键性引用的此篇案件中,法官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与指导案例类似,因而应当参照。


尚未被引用的指导性案例


注:

[1]本报告所述“关键性引用”是指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或在案例评析中引用。

[2]本报告所述“非关键性引用”是指仅当事人引用,法官未予分析或评析。

[3]编辑的【评析】部分并未出现指导案例,只在【编辑链接】中提到。

[4]此篇文书未附文号。本案例是指导性案例有关规定之前发布的,法官评析部分引用田永案时,田永案也尚未被评定为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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