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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丨仇鹿鸣:王伷——一位“贰臣”的生命史


2018年11月29日,历史学系团学联和史翼社有幸邀请到了复旦大学历史系副研究员仇鹿鸣老师在光华楼西主楼1901室举办了题为“王伷——一位贰臣的生命史”的学术讲座。


仇鹿鸣老师从王伷的墓志研究出发,阐述了当今学界对于“安史之乱”这一重大历史事件的重新定位和认识。仇老师借助“唐之贰臣”深入浅出地阐释了唐以后君臣联系的变化,给同学们了解唐史,了解“唐宋变革论”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讲座分为三个部分,以王伷政治阵营的变化为线索。安史之乱前后唐廷对于“贰臣”的处理政策及其变化原因是什么?看待“贰臣”社会舆论是什么样的?这种对于“贰臣”态度的变化折射了唐以后看待君臣义务有何变化?



      从高压严惩到宽大赦免


仇鹿鸣老师首先通过大量的史料证明了安史乱时,唐廷对“贰臣”的处理并非后世所谓“一概论处”,而是经历了曲折回环的过程。


安史之乱早期,唐廷对陷伪之臣怀痛责之态度。如陈希烈、张垍等附逆的重臣皆被赐自尽。唐廷大规模清算附逆者,这一过程在唐军第一次克复两京之时达到高潮。附逆之臣均以六等定罪,“重者刑之于市,次赐自尽,次重杖一百,次三等流、贬”。六等定罪中,前三等其实都处以死刑。


对于轻微陷伪之人,唐廷也处以苛刑。如肃宗十月壬申制所云:“其因战被虏,或所居密近,因与贼往来者,皆听自首除罪”。在这一肃杀的氛围中,甚至连被俘后殉国者,亦遭另眼相看,唐将程千里就因“终以生执贼庭”,便“不沾褒赠”。


随后仇老师指出,这一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唐廷和安史之间势力的此消彼长而随时变化。最鲜明的例子就是王伷等人的经历。


王伷陷伪而出仕于燕。就墓志来看,其人仕至燕中书令,同行的张献诚则为兵部侍郎、汴州节度使。这些人陷伪程度极深,但在其归唐之后,不仅免受处分,反而宦途顺达,其中邵说甚至一度有入相之望,这与之前陈希烈等人的命运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仇老师认为,王伷等人的经历固然有其运气成分,躲过了唐廷的严肃处理,遭逢唐廷的宽免政策。但是这其中折射了唐廷政策的变化,尤其是安史之乱双方力量的对比变化

首先,就现实层面而言,“为贼所污者半天下”,逐一清算首先缺少可行性,其次更会导致人人自危,摇动人心,所谓“今悉诛之,是驱之使从贼也”。就朝中意见而言,不乏主张从宽处分陷伪旧臣的官员,如李岘等,大体皆以此执论。这些物议最终促成唐廷在758年停止了进一步的清算行动。


其次,战争形势之陡变更是直接原因。史思明再取洛阳后,叛军重据主动。在此背景下,彻底清算“贰臣”的政策已无继续推行的可能,到了必须改弦更张的时候。此后,唐廷转向怀柔绥服的政策,以期尽快结束战争,重致太平。宝应元年(762)十月,唐军再次收复洛阳,唐廷发布诏令曰不问陷伪,归唐者一律免责。而如王伷这样八年中先后辗转于安禄山、安庆绪、史思明、唐廷之间的反覆之人,受益于这一政策的转向,得以在战乱平定之后,毫发无损地继续其在唐廷的仕宦生涯。


仇老师总结说:政策的变化往往因时而变,唐廷处置“贰臣”并非是后世所说的“叛国者一律论处”,而是一个变化的过程。

“贰臣”未可耻,“尽忠”难光荣


在论述这一问题时,仇老师首先引《太平广记》引《谭宾录》中记载的一个故事——主张严厉处分“贰臣”的崔器无故得病脚肿,渐至不治,闭眼遂见达奚珣,盖是达氏冤魂向其索命,崔器叩首求饶,不久去世。需要说明的是当时小说的概念与现代有所不同,而且《谭宾录》多取材于国史(参读贾宪保《从〈旧唐书〉〈谭宾录〉中考索唐国史》,《古代文献研究集林》第1辑),而《旧唐书·崔器传》同样采信了此事,只是文字稍微简单些。因此,这件事情虽然涉及因果报应,在现代人看来似有不经,但绝非一般小说家捏造的神异故事,仇老师认为,既然国史载录此事,虽不说全然可信,但至少存诫鉴之意。即史家以崔器为严酷好杀,故致现世之报。


除了上文所举种种,出土墓志中亦不乏其例。寇锡墓志(《唐代墓志汇编》大历064)云:“天宝季年,虏马饮于瀍涧,公拔身无地,受羁伪职,乘舆返正,以例播迁,迁于虔州,为法□屈也”描述了一位贰臣的受法之事,相反,表现出对施法者的强烈愤慨,这与今日处置“叛国者”的看法大为不同。


就王伷本人的墓志记载来看,为他撰写墓志的刘复是当时著名的诗人。王伷与刘复间的渊源并不清楚,但这样一位为时人所推重的文士愿意为他撰写志文,至少证明当时的士大夫群体中,对于王伷“失节”的经历同样不以为意。


与此同时,仇老师指出,在唐人看来,为国尽忠并不如那么受世人推崇。唐人对于“忠”的认识十分有限。这一点可借卢奕谥号的争议窥见一斑。卢奕在安史之乱爆发时任御史中丞留台东都,洛阳陷落后,壮烈殉国。对于这样的一位忠臣义士,似乎不应存有任何争议,获得美谥是理所当然的。出人意料的是当时人却对他存有非议,借助保存下来独孤及议谥的文字,我们隐约可以知道反对者认为“师败将奔,去之可也”。城破之后,“人吏奔散,奕在台独居,为贼所执,与李憕同见害”,这一自投死地的殉难,反倒成了多此一举的滑稽,时人以为“委身寇雠,以死谁怼”,并不特别值得表彰。即使极力为卢奕争取美谥的独孤及也不得不承认“危而去之,是智免也”,尽管逃亡这一行为在他看来不能算真正履行了“忠”的义务,但在当时舆论环境下,似乎也无法予以谴责。这种对“智免”推重,还可以从另一个例子中得到印证——当时舆论对张巡困守睢阳末期粮尽有食人之举多有非议,“议者或罪张巡以守睢阳不去,与其食人,曷若全人”。但是“全人”恐怕只能选择出降,这种怪责张巡坚守不去而未能“全人”的批评,无疑是“智免”的另一种翻版。这也透露出在当时的观念中,臣子除了恪尽各自的职任之外,并无以身殉国的道德义务。


仇老师总结说,唐人至少是安史前后的唐人认为,臣对君的“忠”是极为有限的。我们今日对“忠”的强烈观念,是唐以后尤其是宋明时期影响过甚,这一点不该被强加到唐人身上。这种“忠”的义务的有限性,大约可以在魏晋以来士族社会的延长线上来加以观察,即在“君父”、“家国”发生冲突时,士人往往并不以国家为先


君臣义务之变


唐这种公开地对“贰臣”抱以“同情之理解”的舆论氛围,宋以后各朝士人而言,无疑难以理解。清人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也表达了类似的困惑:“堂堂大一统之朝,食禄受官,一旦贼至,即甘心从贼。此而不诛,国法安在!乃当时无不是李岘而非崔器,何也?”仇老师认为这种不解恰恰反映出唐宋间在文化上的变迁。


宋以后士人强调砥砺气节,对忠的观念较之于前代不但有了强化,而且渐渐演化成一项无限义务。因此宋以后凡遇王朝鼎革都产生了数量不少的遗民,至明清易代之际达于顶点,以至于清代编纂《明史》时,将洪承畴等清初立下大功的降臣贬入《贰臣传》,寓褒贬之义。事实上“贰臣”之称,至《明史》中才定型,实际上唐人并无这样的观念。



总结


最后,仇老师总结道,“忠”这一观念的产生虽然可以追溯至战国以前,宋代之后才从一种普遍的观念上升为士大夫行为的绝对道德律令。士人家族与国家之间的冲突与调和在整个历史时期都存在,直至近世以降,伴随着民族主义的兴起,并与中国传统的“忠臣不仕二主”的思想相结合,“汉奸”成为对一个人最严重的道德指控。这一思想演变的线索及其背后反映的社会文化变迁值得再三措意。唐时对于“贰臣”的态度变化,不仅给我们提供了重新认识“忠”这一概念的契机,也让我们深刻关注唐宋之际中国思想文化的内在变化。



排版:宋张文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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