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我们应该做出改变”:“西西诉恐同教材案”全纪实

同志权益促进会编辑团队 LGBT权促会 2020-09-03


作者 | 西西、Yiying

编辑 | FanFan



 案件简介 

 

2017年7月6日,因《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一书中存在污名同性恋的内容,西西委托代理律师向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提起产品质量纠纷诉讼,以涉案教材中存在错误、误导等明显内容质量问题为由,状告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京东网上购物平台)。


2020年7月28日,本案在经历了三次延期审理之后,终于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涉案教材:2013年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庭审记录:三位被告缺席,原告被多次打断 

 

1. 本案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接受审理,于2020年7月28日上午9点半开庭,于上午11点左右结束,庭审持续时长约1个多小时。

 

2. 当事人西西因疫情原因无法前往法院参与庭审,西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请延期开庭的请求,但未获得法院批准

 

3. 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和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当天均未在宿豫区人民法院现身,缺席本次审判。第一和第二被告从未提交过任何证据与意见

 

4. 西西方代理律师在陈述关于同性恋非心理障碍的证据时,当庭审判长以“有事要处理”为由中止庭审。并于休庭结束后,以“书面意见可以直接提交,为了节省庭审时间,不能在当庭中一一列举证据”为由再次打断律师陈述。所幸的是,律师已将涉及同性恋非心理障碍的核心证据大致陈述完毕。

 

5. 在后续庭审中,本案审判长再次以“节省庭审时间”为由打断了代理律师陈述当事人意见

 

6. 在质证环节中,按正常情形下即使被告未出庭,该环节仍可正常进行。然而本案法官却主张取消质证环节,但西西方代理律师仍然坚持对被告所列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7. 最后总结陈词环节,审判长再次为了节省庭审时间,打断西西方代理律师发表当事人陈述,但在律师的坚持下,律师最终完成了约两百字的当事人陈述。

 


7月28日开庭当天原告代理律师合影



 本案争议焦点 

 

争议一:教材将同性恋归为性心理障碍是否是知识性差错

 

被告暨南大学出版社当庭呈交的书面法律意见提到:“2016年12月5日广东省新闻出版社广电局文件《关于反映暨南大学出版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材中存在错误内容相关处理情况的报告》,认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编写内容符合我国的法律的相关标准规定,书中有关对同性恋问题的描述不存在知识性、逻辑性错误”。

 

这份报告是暨大出版社提交的唯一一份与同性恋相关的证据。该报告认为,书中有关同性恋的描述不存在错误的理由有三点:第一,CCMD-3“原文明明白白将同性恋纳入性心理障碍”;第二,对于举报信列举ICD-10等国际标准来说明同性恋不是性心理障碍,该文件则回应“CCMD-3编写原则为既要与国际接轨,也要符合中国国情”;第三,因我国实行的是异性恋婚恋制度,“因此,所有教材编写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

 

因法官主张取消质证环节,原告代理律师未有机会当庭针对被告此份证据做出质疑。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同性恋作为一种性倾向已去病化,这份报告仍体现了和同性恋去病化议题的两大问题。首先,CCMD-3未完全实现同性恋的去病理化,“为自己的性倾向而感到痛苦、希望改变性倾向"的同性恋仍然被视为是一种精神疾病。另外,CCMD-3原文暧昧、表意不清加大了举证难度。其次,CCMD-3、ICD,到底哪一个标准才是我国的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仍然是不明的、存在争议的。(更多讨论可见文章《三块广告牌,一场3251公里的反对同性恋扭转治疗行动》)

 

       

来源:CCMD-3



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针对被告的这一主张,原告在庭前已提交30份证据以证明教材将同性恋归为性心理障碍是知识性差错。具体而言,证据可分为以下四大部分:

 

一、为了证明同性恋作为一种性倾向在CCMD-3已不被视为是一种精神疾病,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2001年CCMD-3工作组成员接受媒体采访的报道及口述记录、CCMD-3工作组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研究《同性恋者的心理状况及其形成的影响因素》。

 

在这些材料当中,CCMD-3工作组成员都有对条文“性指向障碍”、“同性恋”做出说明,且明确表示同性恋作为一种整体概念在中国已不再视为是一种疾病,仅有“不和谐型同性恋”才被CCMD-3视为是一种性心理障碍。

 

二、为了解决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不明确问题,以及证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以ICD-10作为国内精神障碍诊断的标准。原告提交了以下由卫健委印发的文件:

 

《精神障碍治疗指导原则(2013年版)》、《心理治疗规范(2013年版)》、《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通知》,《关于印发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中文版的通知》。

 

这些文件皆用于证明包括精神医学领域在内,全国自2002年起使用ICD-10作为疾病分类工作的国家标准。相比CCMD-3来说,ICD-10更为具有权威性,且获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可

 

三、专家意见。为本案提供专家意见书的是北京林业大学性与性别研究所方刚、北京回龙观医院医师刘艳,以及世界卫生组织ICD-11工作小组成员Jack Drescher。而专家咨询目录中,则包括两位CCMD-3工作组成员,卫生部专家咨询委员成员张北川,以及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主任谢永标。

 

四、辅助材料包括:中国代表在联合国会议上关于同性恋议题的表态整理、两单反扭转治疗案件的裁判书。


   

2013年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关于同性恋的描述

 


争议点二:涉案教材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依据《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被认定为不合格

 

原告依据《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的规定,并委托具有专业编校资质能力的相关人士,统计出涉案教材《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共存在了82.5个图书编校差错数(其中包含了将同性恋归为“性心理障碍”的知识性错误),从而计算出的图书编校差错率为万分之2.7908602,远超万分之一的差错率。所以,原告主张涉案教材应认定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然而,被告在答辩中,并没有对原告立案后提交的涉案图书的《差错表》所列错误一一进行回应,就判定“原告起诉认为涉案图书存在内容自相矛盾、错误、误导、争议、不通顺、语病等问题,毫无事实根据,完全属于无中生有,无端指责”。

 

并且,被告并未因此案再找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测,而是将被告暨南大学出版社的2013年自检报告《图书编校质量检查记录表》列为答辩证据。纵使该检查记录表的检测范围不具有完整性,仅为92至180页而非全书,但被告仍然用该记录表证明其编校质量合格,不存在编校质量问题,坚称“涉案图书质量合格,无质量问题”。

 

另外,被告还认为原告的维权行为属于恶意诉讼行为,对被告造成了名誉和精神损失,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被告之一)声称保留对于告侵权责任的追究权利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暨南大学出版社图书编校质量检查记录表

 

 

 原告选择以“产品质量”为由起诉涉案图书实属无奈之举 

 

中国大陆涉及“性别平等教育”具体的法律法规,目前仅存在于地方法规中,且多为倡议性语言(如《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社会性别平等教育。“),并没有像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那样以专法形式出现,所以也没有相应的、以性别平等教育为案由的、直接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由于目前我国立法司法在此领域的空白,原告西西只能采用“曲线救国”的方式,以“产品质量”为由起诉被告,纠正其涉案图书中关于认定同性恋为“心理障碍”的错误,以期借此案可改正目前市面大多心理教材对于同性恋的错误认定,从而推动性别平等教育的完善,促进公众对于“多元性别(sexual or gender diversity)”的更多认同理解和尊重。


        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第1条、第2条和第18条

 


 西西在庭审中的当事人最后陈述 


“从立案到开庭,已过去足足三年。作为一名同性恋学生,每当我看到涉案教材将同性恋列为性心理障碍时,我都会被深深刺痛。它唤起了我因为同性恋身份而被同学嘲笑的记忆,也提醒着我,虽然同性恋在中国已经实现去病化,但仍有人不断生产错误的知识,助长污名

 

“我相信在座的各位,包括法官、被告,都曾因为某些个人特质而遭排挤,或因为乡音,或偏胖偏瘦的身材,或来自外来务工家庭。我相信你们能共情性少数学生在校园里的‘日常’:被孤立、被咒骂、被殴打、甚至被性侵……我们不应该承受这一切,我们更不应该继续容忍歧视,我们应该做出改变。

 

“最后,我希望被告能够给予我赔偿并向我公开道歉,出版社能尽快将教材召回、修改其中的差错。蒙蔽我们双眼的,是傲慢与偏见,我们是时候采取一种更为客观、科学与公正的态度。谢谢聆听。”


       西西和两位朋友曾给暨南大学出版社和编者工作单位送“鸭梨”



 西西庭后感想 

 

“庭审结束,当律师告知我,虽然后半程被频繁打断,但同性恋去病理化的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基本上陈述完成时,我的内心是有点惊喜的。那是因为我和律师有一个极低的预期:任何和同性恋相关的表达都会被被告和法官以和本案无关为由给打断,同志的声音会被完全磨灭。由此,我对庭审的期待就是有那么几分钟的谈论教科书去污名的空间。


这样的愿望是多么的卑微。在庭审上,当事人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不被打断,律师拥有质疑被告证据的机会,本身就是非常基础的权益,以保障庭审的公正、公平。我反思,拥有如此低的期待,是因为我生活在一个同志声音被压制、不被尊重的环境中:案件里,出版社与编者拒绝对话、法院变相限制旁听、长达3年的庭审延期……案件外,污名同性恋的教材散布图书馆和课堂里,而同性恋群体自身在校园里却少有被聆听的机会。

 

这次庭审被告及其代理律师缺席,是令我失望和气愤的。或许对方是不屑于回应我们的质疑,或是不敢面对可能令ta们难堪的提问。被告缺席庭审,那就让我们在庭审外、在社交平台上持续关注这次案件,通过邮件和电话向他们提出质问,在暨南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课堂上提出质疑。不要放弃每一次发声的机会,我们要让他们无法回避。

 

最后,感谢律师的努力和智慧,也很感谢伙伴跨市前来旁听见证。你们是在用坚毅、柔软与可爱在对抗荒诞呀。”


     代理律师与旁听伙伴的合影



本案一审结果近期将会公布,同志平等权益促进会将会实时更新本案最新动态,期待本案能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最后,感谢西西三年多以来的坚持和执着,感谢参与帮助本案的律师和平权组织伙伴,感谢屏幕前关注本案的每一位。我们一起加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