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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的比较法天性

文汇学人 2024-01-27

中国近现代的法学教育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西学东渐而来,其建立的初衷是为变法服务,本身就带有比较法学的天性。



中国近现代的法学教育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西学东渐而来,其本身就带有比较法学的天性。而在此之前,“法学教育”在中国几乎找不到落脚点。诚如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王健所说:“生活在150多年以前的中国人,并不理解今天我们有关法律的一套观念、制度、术语和技术。直到晚清时期,中国并没有产生一种独立的或者私人的法律职业,也没有产生一种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的正规机制。”

  


§近代法学教育应变法需要而生


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介绍,中国的传统教育里不存在今天大学里所谓的法学教育体系,“法”相关的教育,用“师徒传授”的说法或许更为贴切,师父传给徒弟,培养“师爷”,更多地像是一种技艺传承。而传统的教育系统比如书院就没有开展法学之类的教育。“书院的授课内容、形式,大致是针对科举考试设立的,科举考试不包括法律,社会上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学法无用,因此没有形成专门的学习法律的系统和机构。”


而在19世纪末,随着西方列强不断加重的殖民侵略,“西学东渐”之风日盛。在外,中国与西方交流增多,需要学习一些国际交往规则,1862年开办的学习“西文”、“西艺”的洋务学堂——同文馆的课程中即列有“万国公法”(即今天所讲的“国际公法”)一科目,也有学者将法国的民法典译成中文,以应时代之需;对内,法学教育的引入是为了服务变法。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清政府进行的“立宪”和修律,是中国历史上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其实质是在不触及封建王朝国体和政体的前提下,通过温和、合法的手段,使中国的封建政治法律制度资产阶级化或世界化。它是西方法律、法学进入中国,促使中国封建法律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转变的关节点,对后来的政治、法律发展有深远的影响。”王健表示,1902年,清廷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清朝法律的改革后,中国法律近代化步入正轨,其结果便是一改“中华法系”传统,初建起近代的法律精神、原则、制度和方法。新型法律制度要求具有相应法律观念和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执掌操作,这是中国近代法律教育制度创建的最重要动因。


王健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表述为:“一个不断地学习西方法律,又逐步使西方法律本土化的历史运动。”这在法律教育最开始就体现出来。“如何建立中国的法律大厦,先要了解怎么去修改,这个过程中沈家本秉承了‘务期中外同行’、中外接轨的宗旨,”北大教授说,沈家本是谙悉中国传统法律发展沿革与得失的著名学者,在新学萌起的历史条件下,他研读西方以及日本的法律,接受了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成为当时中国积极引进资本主义法律的代表人物。伍廷芳留学英国,是中国近代第一个获得英国出庭律师资格的人物,后来又做过香港的太平绅士。由于他们两人的知识结构不一样,他们学习欧美法律,各自以自己所长寻求变法的路径,这样一个摸索过程,便是一个自然而然的比较法的过程。“一开始的法学教育主流是国际法,20世纪初,尤其是上世纪一二十年代,中国出现了许多法政类学堂,目的就是为了引进国外的法学教育经验,梁启超等都曾为此鼓呼。”


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学教育起步就有着比较法学教育的痕迹,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主任范忠信也曾撰文提及近现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在1840年以来的中国文明史上有非常特殊的意义,可以视为中国与世界文明沟通程度的标志。“在170余年的近现代史中,学子出洋留学研习外国法律,国内开设学堂讲授法律,二者大约经历了三次高潮:清末变法新政时期、南京政府‘黄金十年’、新中国改革开放头二十年。三个时期彰显一个共同的特征:凡法学教育空前兴旺繁荣的时期,一定是经济社会发展朝气蓬勃、与世界主流文明沟通畅达的时期;反之则否。”


与此同时,清末“废科举、兴学堂”,改变中国古代社会开科取士的用人制度,开始按照近代教育制度培养各种专门人才。1902年颁布的中国近代第一个学校系统制度《壬寅学制》,将政治科分设政治学和法律学两目,这一制度保障直接促成了近代法律教育制度的建立。


伍廷芳

沈家本

  


§法学教育的勃兴与比较法学习


“近代法律教育在中国出现的最主要标志,就是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律教育机构,按照近代学制来培养法律专门人员,”王健说,事实上,在创办正规的法律教育机构之前,就已有了近代法律教育的最初萌芽,即上文提到的同文馆所设“万国公法”科目。此外,赴外国留学也是中国最初一批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渠道。1906年,在沈家本、伍廷芳的努力下,以“造就已仕人员,精研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的京师法律学堂创办,成为我国近代第一所单独设立的法律学校。

  
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到当时社会变革思潮影响,以及国内外情势所迫,中国大学中的高等法学教育蓬勃发展起来。这一期间,开设了法学课程的天津中西学堂(1903年更名为北洋大学堂,今天津大学)、上海南洋公学、京师大学堂等公立大学相继建立。与此同时,教会大学与私立大学也不甘落后,先后出现了东吴大学、震旦大学、沪江大学、金陵大学、燕京大学等综合大学中的法学院以及浙江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等,1915年至1916年间,全国已建有49所法律学校。在王健看来,东吴法科创立的时期正值清末民初法政教育由大量无序发展向规范整顿和制度化转变的历史进程中。这使得东吴法科在举办时,也从国内法学教育发展状况获得了一定的参照和经验素材。

  
到了20世纪上半期,中国法学教育呈现出了“整体上多元、个体上特色鲜明”的局面。这种局面的形成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当时的国家局势较为混乱,中央政府对教育的控制相对松散,导致统一教学大纲和课程内容的规程也未能颁行,这种自由宽松的氛围给了法学教育更多选择的空间;另一方面,虽然清末修律时更多借鉴的是日本法律,但辛亥革命之后先前制定的法律均不再实施,而新的稳定的法律体系又尚未建立。这种短期的真空使得多种法律模式同时活跃在大学的讲台上,许多法律院校也形成了各自的特色(何勤华、高童非、袁也《东吴大学法学院的英美法学教育》)。

  
美国夏威夷大学法学教授康雅信在《中国比较法学院》一书中提到:“当东吴法学院建立之时,政府几乎没有任何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因而学院有最大程度的自由进行尝试。在这种放任政策之下,又由于没有什么传统模式可以遵循,许多中国的法学院都采用外国(通常是日本)的模式,使用外国教材并聘用在国外受过教育的人任教。”在最初时期,比较法进路也为其他学校采用,以便在国家的法律制度尚处于发展和修订中时,能最有效地利用当时已有的资源。但是20世纪20年代晚期随着中国一些主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多数法学院都偏离了外国法或“比较法”的途径。



位于苏州的东吴大学旧址,“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为其校训。

  

§比较法学的价值

  
王健认为,比较法在中国的发展大体上有两个高峰,一是清末民初变法修律;二是19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的最近30年。“在这两个阶段大都有这样一个现象,当本国法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时候,外国法和比较法在法学教学体系中都占有很大比重,而当本国立法体系建立之后,其地位和作用相对有所减弱。这可以从近现代历史上不同时期法学课程表的变化得到反映。”

  
孙晓楼1932至1939年在东吴法学院任教并担任副教务长,他在《法律教育》中这样诠释比较法学习的意义:“比较法学习在一个交往日益密切的世界里非常必要,建立在法理基础上的新中国法律的创建同样需要考察外国法律的发展。”孙晓楼和他的许多同事认为,这种学习的最终目的在于改善中国法,而并不是简单地为外国法而学习外国法——从孙晓楼的观点中可以体会到立法需要与比较法之间的微妙关系。

  
王健认为,处于开放时代,比较法的价值不言而喻。当下比较法研究,可能有两个问题需要警惕或注意,一是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而不需要借鉴和学习外国法,也无须对不同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了;二是要谨防把比较法研究功利化,用完就不要了,只是在需要的时候才拿来用一下,或者仅限于把不同国家的东西拿来比对,而忽略其本身所具有的基础法学的价值。像中国这样在世界上独树一帜的法律系统,比较法始终是需要的。“事实上,我们现在许多法学研究不够深入、细致、透彻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长期以来对世界各国法律的比较研究不够认真细致、咀嚼玩味不足造成的,突出反映在包含着丰富复杂信息的大量外来的中文法律名词术语上面。”


  

§今天是否需要“东吴法学”

  
东吴法学院是特殊的,其兴办及取得的办学成就,实在不能脱离其历史时代背景。不过,学者们认为,纵然有特殊原因,东吴法学院的一些做法预示了今天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一些可能。

  
北大教授认为,东吴大学其他院系都在苏州,唯独法学院放在国际化的上海,其教材、授课方式等都是西方化的,这是当时高等教育本身的一种开放,其培养的人才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当时有一种说法是,东吴法学院是美国以外的唯一一所LawSchool。独树一帜的教育模式为国家的法治事业做出了很多贡献,出了很多出类拔萃的校友。”

  
东吴大学法学院所在的时代,不同类型的大学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竞争。“东吴大学是一所教会大学,当时教会大学在中国非常兴盛,如燕京大学、辅仁大学等等。可以说,中国高等教育的起步源自教会大学,美国长老会在山东登州最早建立了大学。”北大教授说,1952年之前,中国的大学格局为三种类型并存:国立大学、私立大学及教会大学,不同类型的大学之间存在竞争,它们竞争的内容包括如何找到更好的教材,如何更好地设置课程等等,正因如此,当时出现了一批亚洲领先的学府。1952年后,大学全变为国家所有,之间缺少竞争。“今天纪念东吴法学院也有这方面的意义。之前曾有人提出当代中国大学何以无法培养大师之问,我认为,大师出自优秀的高等学校,而如今大学之内却是官僚气息浓重。若没有高等学校之间的良性竞争,也无大师诞生的环境。”而对于曾经兴盛的教会大学,上海市历史学会会长熊月之建议今天要用全面的眼光去看待它们:“教会学校兴办有多种原因,其创办人群的视野多种多样,其中的确有帝国主义侵略分子,但也有一心向学的学者,还有以全球人类关怀问题为终极目标的热心人士,他们关心全人类文明的发展;再者,教会大学实行的是精英教育,要求非常之高,那时的精英特别容易受时代主旋律影响。教会大学之所以培养了很多非常爱国之人士,是因为这些人立足中国本土,怀着对天下、对家国的深深热爱之情,所以他们在教会大学学知识的同时,当国家需要时就能为国家挺身而出。”

  
东吴法学院在特殊背景下取得的成功,对今天的法学教育更是具有启发意义。“东吴法学院可以说是美国法律教育模式在上海的一块飞地,借助上海当时的特殊环境,将原汤原汁的美式法律教育带到中国。”北大教授说:“东吴法学院的成功也提醒我们法律教育应是多样化的。我们在国际贸易、国际关系的处理上,针对的是一个多样的世界,哪怕是在国家内部,也有秉承英美法的香港,而台湾又是大陆法区域,情况不一。而我们的法学教育应该有多样化的选择,而不是铁板一块,整齐划一。”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朱应平认为,在法学教育层面,东吴法学院的教学方法是非常超前的。“比如案例教学,在让学生知晓一个国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了解其实际运行的情况,整个法律框架就在眼前立体、形象起来,这种教学方式非常科学。”朱应平说,今天我国各所法学院的教学中普遍采用了东吴法学院当年的教学方法,可以看到东吴法学院科学教学方法的复苏、延续和普及。“今天许多教学都采用了东吴法学院具有世界性特点的教学方法,比如请外教来讲课,大量用英文上课。案例教学也是一样,我2003年到华东政法大学的时候,当时大家还没有做案例教学的意识,还是专注于法律条文、课本,而现在案例教学方法已经很普遍了。至于比较法学,可以说,如今不做国外比较研究是很难做好教学研究的,不仅很难教好书,甚至写不出有质量的文章。而对于学生来说,比较法教学会让他们体会到法治社会的多样化与差异,同时也能看到很多共同性。”朱应平认为,对于曾经在东吴法学院修法律的那批人来说,当年的比较法教学可以让他们清楚地看到法治国家是如何运转的,这会让他们对未来法治中国抱有很高的期望和理想,也因此催生了他们追求法治和献身法治发展的动力。

  
王健则认为,今天要从东吴法学院办学中找出对改进和完善今天的法律教育有意义的东西,最根本的,是东吴办学者(管理者和教师)对法学教育事业的热忱、敬业、虔诚和执着追求,东吴法学院的校史可以证明这一点。办理法学教育不仅要有办教育的一般事业心,还要有特殊的崇高使命感,因为培养法律人才不同于培养其他专业人才。“由于东吴法学院的这一办学品质和事业追求,又衍生出一系列值得我们今天学习的方面,例如,如何像东吴人那样很好地随时代发展去把握法学和法律人才培养的发展脉络,我们今天讲全球化、与国际接轨等等,在这些方面,东吴法学院有很好的办学经验值得学习。东吴法学院办学之初的教育目标定位是‘以英美法与中国法为依据,而旁参以大陆法’,后‘改以中国法为主体,以英美与大陆法为比较之研究’,旨在‘学生对于世界各大法系之要理,皆有相当认识’,这些都是对办学理念的原创性的表述,包含着东吴人对法学教育的深入观察、体验和充满智慧的把握。我们今天有许多法学院在提炼自己的办学特色,但大都缺乏特色,缺乏具有独立个性化的创造,思想也不深刻。”

  
他还认为,东吴法学院为贯彻理解和认识“世界各大法系”的办学宗旨,创办了中西合璧的法学期刊,期刊的中文部分是介绍或译介国外法学和法律的内容;期刊的英文部分则是介绍中国的法制发展情况和法学资料。“这种双向交叉式的法学期刊举办思路,很值得我们学习,我们多年来缺乏向国外介绍我们自己东西的载体,直到最近才随着国家‘走出去’战略有了英文版的《中国法学》。”

  
可以说,“东吴法学”没有过时,在今天依然有着强烈的时代意义。





专题(2015.9.18)| 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的比较法天性

本报记者 刘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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